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署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2011年10月11日,会谈之后,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以及两国高级代表团见证了两党、两国间各项重要合作文件签署仪式。上述文件中有了指导解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海上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据此,越南政府代表团和中国政府代表团一致认为,妥善解决越中海上问题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的。
双方同意根据中越领导人就海上问题所达成的共识,在1993年《关于解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
一、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睦邻友好、全面合作、长期稳定、面向未来”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越中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二、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据,同时考虑历史等其他相关因素,照顾彼此合理关切的精神,以建设性的态度,努力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不断推进谈判进程。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
三、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两国高层领导所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认真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
对越中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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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在越南之东,顾协议也称东海,非中日之东海)
可见:中国确实言而无信:
1. 协议明确规定两国纠纷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中国明知道油井勘探区位于越南认为的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延申海域内,却事前不于越南进行任何商议,请问,这有没有违反协议?
2. 中国反复多次强调《联合国海洋法》不适用于南海争议,但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明中越南海争议要按照包括1982的国际法为原则。请问南海争议到底要不要依国际法解决?
3. 中国反复多次强调只与争议国双边谈判,但协议白纸黑字注明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也需与其协商,协议是中越协议,自然是指中越双方都需去协商,这还能是双边而非多边吗?
我不是说越南一定多有理,但白纸黑字的,国家领导签字画押的东西,翻手云覆手雨,怎么能取信世界?更搞笑的是,连什么50,60年代的信都搬出来说事,这份协议是2011年签的,论效力,论层级,是那些私人信件能比得了的?
[ 本帖最后由 mysimsyd 于 2014-6-27 23:46 编辑 ]